“和平统一、一国两制”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中国政府对祖国统一的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,它包括以下内容:
(1) 一个中国。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,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中央政府在北京。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,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。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,反对“两个中国”、“一中一台”、或“一国两府”,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。
(2) 两制并存。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,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、香港、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,共同发展。祖国统一后,台湾、香港、澳门的现行社会、经济制度不变,生活方式不变,同外国的经济、文化关系不变。诸如私人财产、房屋、土地、企业所有权、合法继承权等,一律受法律保护。
(3) 高度自治。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,台湾、香港和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。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,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是中央和地方关系。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。统一后,台湾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、立法权、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,党、政、军、财都自行管理。可以同外国签定商务、文化协定,享有一定的外事权,可以有自己的军队。
(4) 和平谈判。通过接触谈判,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,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。为结束敌对状态,实现和平统一,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。但中国无义务对任何图谋分裂中国的行动,作出放弃使用武力的承诺。